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十九条有效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有效期内需要更新车辆的,应当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告,并在车辆更新后五日内到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车辆营运证和准运标志变更手续。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决定。更新车辆符合规定条件的,变更车辆营运证和准运标志;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变更,并书面说明理由。因更新退出营运的车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