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六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藏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经批准设立或者确定的负责藏语言文字工作的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民族宗教、教育、市场监督管理、住房与城乡建设、文体旅游广电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藏语言文字工作。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