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藏语言文字是自治州区域内通用的语言文字之一。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科学保护、规范使用、促进发展的原则,发挥藏语言文字在自治州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