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七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第五十三条有效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事先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在主席团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2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