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事先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
在主席团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
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2,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