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无合法权属证书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