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接受社会监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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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