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26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24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