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的服务场所、符合法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二)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应当有符合法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三)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24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