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