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