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开展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化学品泄漏应急处置桶、吸附棉(垫)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