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采取专项储备、协议储备等相结合的方式,分级储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