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派出机关(机构)的人民政府提交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