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深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明确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组织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严格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风险防控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巡查制度,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将安全生产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符合安全生产执法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员和装备,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或者依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