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新产业、新业态、新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产业、业态、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义务。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