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发放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