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将场所出租给其他单位,并和租赁单位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
(二)出租场所的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要求;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赔偿;
(四)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五)其他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当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出租有安全隐患的场所,或者将场所出租、提供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