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六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危险作业的,应当确认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相关作业在本单位进行的,应当书面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告知危险因素,并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