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级数字化转型情况进行评估,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数字化转型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将评估情况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