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数字化转型促进条例/第六章 数字生态第五十二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级数字化转型情况进行评估,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数字化转型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将评估情况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