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城市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统筹建设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实现城市运行态势监测预警、城市重大事件指挥调度、线上线下协同高效处置,推动城市治理智能化、精细化。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社会治理应用场景创新,将涉及基层治理、公共安全、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生态治理、交通管理、医疗卫生、市容管理和市场监管等社会治理领域的应用接入“一网统管”平台,构建快速接办、直接催办督办机制,形成监管和服务相融合的体系。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设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实现城市安全多专业数据融合、可视化分析研判、预警应急响应、高效联动处置,推动智慧城市和韧性城市建设。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