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企业实施制造装备、生产线、车间和工厂等的智能化改造和产品智能化升级,推动制造业企业实现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实现工业生产模式和企业形态变革。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