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最高管理权、决策权的其他人员。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