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运用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安全风险信息采集和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的,不替代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的主体责任,不作为追究安全生产执法责任的依据。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