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并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制度,根据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情况进行分类监管,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