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和监督检查计划,在安全生产重点领域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共同确定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及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一)存在重大危险源的;

(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近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近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近一年内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应当实行重点监督检查的。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