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储存和使用危险物品,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进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将储存和使用危险物品的品名、数量、用途、安全管理措施等信息报送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