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方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取得不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