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