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九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测、评估,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和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