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六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有权拒绝执行影响安全生产、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决定,有权制止违章生产、冒险作业的指令。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总监有权直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干涉其依法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