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有权拒绝执行影响安全生产、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决定,有权制止违章生产、冒险作业的指令。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总监有权直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干涉其依法履行职责。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