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