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指标、考核验收等方式,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