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赋权清单,相对集中行使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具体工作由街道办事处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
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街道办事处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属于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查处;属于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对涉及多部门协同解决的事项,应当协调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派出(驻)机构开展联合执法。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