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第四章 公共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本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常性地组织排查辖区内风险隐患,落实监测预警、应急演练、防控处置责任,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及时、客观、真实报告突发事件相关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街道办事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保障,指导街道办事处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强化应急状态下对街道办事处人、财、物的支持。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