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旗防灭火指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防灭火指挥部备案。

自治旗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演练。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林场、农场、牧场、各级自然保护地、旅游景区、工矿企业等森林草原防灭火重点单位应当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方案,并报自治旗防灭火指挥部备案。

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