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焚烧垃圾,点烧田(埂)、牧草、秸秆,吸烟、烧纸、烧香、烤火、野炊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

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严禁倾倒任何未燃尽的生产生活用火的一切材料。

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