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条有效防火期内严格执行火源管理制度,禁止野外擅自用火。确需野外生产用火的单位,由自治旗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在自治旗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公司及红花尔基林业局施业区的生产用火,由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批准。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