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各级政府采购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要求,依法规范资格条件设置,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各级政府采购人应当落实国家有关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优惠政策,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