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拓宽渠道,采取补贴、奖励等措施,引导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帮助中小企业引进创新人才。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大型企业等创造条件向中小企业开放试验设施,开展技术研发与合作,帮助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培养专业人才。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支持本单位的科研人员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业从事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规定取得相应报酬。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