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条例/第五章 生态修复与污染防治第四十条有效黄河三角洲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油气开采区等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管。在黄河三角洲依法开发油气资源以及其他地下资源,应当采取有效防控措施,不得污染土壤和地下水。黄河三角洲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沿河道、湖泊的垃圾填埋场、加油站、储油库、矿山、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以及周边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并采取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