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第二十条有效禁止在黄河三角洲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违法围垦河道;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除国家重大项目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围填海活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