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禁止在黄河三角洲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违法围垦河道;

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

除国家重大项目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围填海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