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有权对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建议,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