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行保护名录制度。
下列保护对象应当纳入保护名录:
(一)以自流井老街、西秦会馆—中华路片区和大安老街为核心的自流井—大安历史城区,以贡井老街河街为核心的贡井历史城区;
(二)以贡井艾叶横街、富顺文庙—西湖等为代表的历史文化街区;
(三)以仙市镇、赵化镇等为代表的历史文化名镇;
(四)以三多寨村、吕仙村等为代表的传统村落;
(五)以安全巷民国时期政府大院旧址、善后桥等为代表的历史建筑;
(六)以燊海井、荣县大佛石窟、张伯卿公馆等为代表的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七)以大山铺恐龙化石群遗址、凉高山长山岭硅化木遗迹等为代表的古生物化石遗迹;
(八)以东源井古盐场、大安盐厂旧址等为代表的工业遗产;
(九)以龚扇制作技艺、富顺豆花制作工艺等为代表的农村生产生活遗产;
(十)以江姐故居、吴玉章故居等为代表的红色资源;
(十一)以自贡井盐深钻汲制技艺、自贡灯会、自贡扎染技艺等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十二)以路边井、大安寨、三八路等为代表的地名文化遗产;
(十三)以“天车牌”香辣酱、太源井晒醋等为代表的商业老字号;
(十四)以荣县双石镇蔡家堰村吴玉章手植黄桷兰、大安区新民镇富华村明代罗汉松等为代表的古树名木;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