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单位和组织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保护对象被列入濒危名单的;
(二)未依法编制、公布、管理和调整保护名录的;
(三)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报批和公布保护规划的;
(四)擅自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保护规划的;
(五)未依法设置保护标志的;
(六)未履行保护责任人责任的;
(七)未依法采取预先保护措施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