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以下列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利用:

(一)设立博物馆、陈列馆、科普基地,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习、体验等场所;

(二)开展地方传统文化研究,组织传统戏曲、民间艺术表演等活动;

(三)设立文化创意基地,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打造文化创意品牌,开展影视拍摄、书画创作等活动;

(四)制作、销售和展示自贡名优特产品、旅游纪念品,开办文化客栈、主题酒店,开发釜溪游、西湖游、大佛游、美食游等特色文旅产品;

(五)成立公益性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六)其他保护性利用活动。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