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采取以下措施促进保护对象的合理利用:

(一)制定保护对象的传承利用正面或者负面清单,明确鼓励、支持或者限制、禁止的活动;

(二)调整优化业态布局,支持发展文化旅游、文化创意以及传统制作技艺等与传统文化相协调的业态,鼓励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手工业、特色产品的生产经营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利用活动;

(三)通过政策引导、资金补助、费用减免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和个人参与保护对象的传承利用;

(四)通过政府收购、产权置换、减免租金、延长租期等方式,促进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

(五)组织开展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学术研究、实践创新、文化宣传和教育活动,支持学校开展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实践教育活动;

(六)增加专门人才培养投入,培育和引进规划设计、古建筑修复、传统工艺等方面的专业人才;

(七)通过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推动保护对象的展示和管理;

(八)其他保护性利用措施。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