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应当依法编制保护规划,并与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同步编制。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文化广电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编制工作。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文化广电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编制工作。

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编制工作。

保护规划应当自保护对象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