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县级人民政府开展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工作。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将其列入保护名录的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列入保护名录的申请或者建议。

保护对象因不可抗力损毁、灭失或者保护等级、类型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保护名录。

保护名录的调整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